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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 英文名称:Chinese Technical Association on Geosynthetics,缩写:CTAG。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土工合成材料工程的应用研究、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研发和生产等方面的科学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和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多学科、跨行业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和发扬"奉献、创新、团结、务实"的传统和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积极推广土工合成材料在我国各工程领域的应用,提高土工合成材料工程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上海市逸仙路388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普及土工合成材料及其工程应用技术知识,引进、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的先进产品、技术和研究成果。
(二)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和科技通讯;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产品和科技展览。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承担、参加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产品测试;
2.进行和参加工程安全鉴定、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3.表彰与奖励在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领域和协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4.办好协会突出贡献奖、优秀工程应用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产品奖的评审;
5.组织或协助制定相关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积极联系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搞好产品和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参加和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举荐科学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六)组织开展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各专题讨论会;组织参观和技术考察,促进科学和技术发展。
(七)开展国际学术和产品技术的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和国外的土工合成材料工程方面的科技人员、企业、学术组织及团体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八)促进、组织和加强国内不同行业和部门在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领域的横向联系与交流,促进科研成果向产品开发和工程应用的转化。
(九)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团体和个人会员服务,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及以上资历的、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同等学历并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员。
(五)团体会员具备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本团体核准备案后,即为本团体会员。符合会员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和旅居国外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可直接向本团体办事机构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团体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按照国家和章程规定,决定奖励和表彰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6 月16 日第七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2008年10月30日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局网上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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